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的注意事项:
1.检验检测报告无“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的一律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的一律无效;
3.检验检测报告无编制或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的一律无效;
4.检验检测报告有涂改的一律无效;
5.如若对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6.委托检验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报告,必须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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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经理
邮箱:110942371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