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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法法律规定

发布来源:苏州质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0-12-06  访问量:871

许多 公司在当ISO认证证书因未开展监管审批或是期满但没获新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仍在再次应用(包含网站推广,招投标)却不知道其惩罚的缺点!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条 我国依据国际性通用性的质量控制规范,实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同意标准能够向**办公厅产品品质监管单位认同的或是**办公厅产品品质监管单位受权的单位认同的认证机构申请办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经认证达标的,由认证机构授予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我国参考国际性优秀的产品执行标准和技术标准,实行产品品质认证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同意标准能够向**办公厅产品品质监管单位认同的或是**办公厅产品品质监管单位受权的单位认同的认证机构申请办理产品品质认证。经认证达标的,由认证机构授予产品品质认证证书,准予公司在商品或是其包裝上应用产品品质认证标志。

第五十三条 仿冒商品原产地的,仿冒或是冒充别人企业名、生产地的,仿冒或是冒充认证标志等品质标示的,行政强制执行,收走违反规定生产制造、市场销售的商品,处以违反规定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商品金额额度等价下列的处罚;有非法所得的,处以收走非法所得;情节恶劣的,注销企业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宣传中对产品品质作以次充好,蒙骗和欺诈顾客的,按照《*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追责法律依据。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 04年4月28日我国质监检验检测质监总局局务会决议根据,现予发布,自04年8月1号起实施。

第四条 我国认证认同监管联合会(下称认监委)依规承担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方法、监管和综合性相互配合。

地区品质质量监督单位和全国各地出入境签证检验检测组织(下列通称地区认证监管单位)依照分别职责权限,依规承担管辖地区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中。

第五条 严禁仿冒、冒充、出让和不法交易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条 得到 认证的机构理应在广告宣传、宣传策划等主题活动中恰当应用认证证书和相关信息内容。得到 认证的商品、服务项目、管理体系产生重特大转变时,得到 认证的机构和本人理应向认证机构申请办理变动,未变动或是经认证机构调研发觉不符认证规定的,不可再次应用该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理应创建认证证书管理方案,对得到 认证的机构和本人应用认证证书的状况执行合理追踪调查,对不可以合乎认证规定的,理应中止其应用直到撤消认证证书,并给予发布;对撤消或是销户的认证证书给予取回;没法取回的,给予发布。

第十二条 不可利用商品认证证书和有关文本、标记欺诈群众觉得其服务项目、管理体系根据认证;不可利用服务项目认证证书和有关文本、标记欺诈群众觉得其商品、管理体系根据认证;不可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有关文本、标记,欺诈群众觉得其商品、服务项目根据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理应创建认证标志管理方案,确立认证标志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得到 认证的机构应用认证标志的状况执行合理追踪调查,发觉其认证的商品、服务项目、管理体系不可以合乎认证规定的,理应立即做出中止或是终止其应用认证标志的决策,并给予发布。

第十九条 得到 商品认证的机构理应在广告宣传、产品简介等宣传手册中恰当应用商品认证标志,能够在根据认证的商品以及包裝上标明商品认证标志,但不可利用商品认证标志欺诈群众觉得其服务项目、管理体系根据认证。

第二十条 得到 服务项目认证的机构理应在广告宣传等相关宣传策划中恰当应用服务项目认证标志,能够将服务项目认证标志悬架在得到 服务项目认证的地区内,但不可利用服务项目认证标志欺诈群众觉得其商品、管理体系根据认证。

第二十一条 得到 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理应在广告宣传等相关宣传策划中恰当应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可在商品上标明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仅有在标明发证机构根据有关管理体系认证的状况下即可在商品的包裝上标明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 认监委机构地区认证监管单位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应用状况执行监督管理,对仿冒、冒充、出让和不法交易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纪行为依规给予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二条要求,对搞混应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区认证监管单位理应勒令其时限纠正,贷款逾期不变的惩处2万元下列处罚。

未根据认证,但在其商品或是包装设计上、广告宣传等别的宣传策划中,应用虚报文本说明其根据认证的,地区认证监管单位理应按仿冒、冒充认证标志、违纪行为开展惩罚。

第二十八条 违背本方法要求,仿冒、冒充认证证书的,地区认证监管单位理应勒令其纠正,惩处三万元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背本方法要求,不法交易或是出让认证证书的,地区认证监管单位勒令其纠正,惩处三万元处罚;认证机构向未根据认证的认证受托人出售或出让认证证书的,按照规章第六十二条要求惩罚。

因此 当ISO认证证书因未开展监管审批或是期满但没获新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各企业不必应用(包含网站推广,招投标,在包装设计上标志等),以防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并产生多余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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